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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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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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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陳泰源 康睿倢 被 告 張家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453號肇事遺棄罪等案件,經 經原告以追加被告方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關於被告張家嘉部分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理 由 一、原告訴之聲明、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訴訟起 訴狀(如附件)。 二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,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。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 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 明文。 三、經查:被告廖敏竣所涉肇事遺棄罪等案件,經本院以112年 度審交訴字第453號受理在案,於民國113年1月31日進行審 理程序,而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 4時宣判,此有本院當日審理筆錄附卷可憑,然原告於前述 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3年2月2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追加 被告張家嘉之附帶民事訴訟,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追加被告 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在卷足稽,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原告之 訴顯非合法,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,其假執行 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惟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 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本案繫屬於第二 審而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,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 ,特此敘明。 四、另原告對被告廖敏竣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,本院另以 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,併此敘明。 五、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22 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2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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