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6

詐欺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易字第29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文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追加起訴(112年度偵字第56521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追加起訴意旨略以:被告羅文呈明知無與他人交易之真意,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詐欺取財之犯意,在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,透過網 路賣場蝦皮購物,向林慶豐佯稱有意購買統一超商股份有限 公司OPENPOINT點數(下稱OPENPOINT點數),林慶豐遂提供 其名下中國信託帳號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林慶豐 帳戶)供羅文呈匯入使用。嗣羅文呈又於112年2月18日中午 12時許,透過其使用暱稱「R Chen」之臉書頁面聯繫廖婕安 ,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,致廖婕安陷於錯誤,依照羅文呈 指示,匯款新臺幣2,800元至羅文呈提供之林慶豐帳戶,林 慶豐因而誤以為該筆款項係羅文呈購買點數之價金,將對應 之OPENPOINT點數匯到羅文呈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 之OPENPOINT帳號內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。 二、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,追加起訴,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,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 前始得為之,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,顯屬不合(最高 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次按起訴之程序 違背規定者,應諭知不受理判決,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 同法第303條第1款、第307條亦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檢察官以被告所涉本案詐欺案件,與另案本院112年 度審訴第1028號被告所為詐欺犯行之案件間,有一人犯數罪 之相牽連案件關係,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向本 院追加起訴,惟本院受理前開案件後,因被告自白犯罪,本 院已於112年12月21日判決等情,有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0 28號、第1086號、第1088號判決電子列印本可參,而本件公 訴人追加起訴係於113年1月26日始繫屬本院,有追加起訴書 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25日桃檢秀孔112偵56521字 第1139011485號函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附卷可稽。是本件檢 察官追加起訴案件繫屬於本院時,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02 8號案件業已終結,揆諸前揭說明,本案追加起訴之程序於 法即有未合,爰不經言詞辯論,依法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。  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、第307 條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