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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過失傷害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易字第30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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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雅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度偵字第4 782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黃雅均與告訴人詹士嬌均為順達科技有 限公司(下稱順達公司,址設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生產 線員工,被告於民國111年7月8日15時許,在順達公司執行 業務時,搬運產線電池過程不慎以電池撞擊告訴人背部,致 告訴人受有左上背部下肩胛挫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有刑法 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,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、第303 條第3 款 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罪,依同法 第287 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告訴人撤回告訴,有刑 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佐 (見本院審簡字第1693號卷第13至15頁)在卷可佐,依上開 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、第307 條,判 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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