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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2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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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功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 2年度毒偵字第22639號),本院受理後(112年度審易字第3083 號),經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陳功宇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貳月, 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,其餘均與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,茲引用如附件。 (一)附件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之「(其中2包嗣後施用完畢)」更 正為「(其中5包嗣後供己施用完畢)」。 (二)附件附表更正為本案附表。 (三)證據部分增列「被告陳功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」。 二、論罪科刑 (一)核被告陳功宇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。 (二)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個人健康 及社會秩序戕害甚鉅,仍漠視毒品之危害性,而持有本案 所扣案之第三級毒品,所為實屬不該;惟其犯後坦承犯行 ,併兼衡本案犯行所生危害、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 智識程度、生活狀況、素行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,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沒收部分  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經送驗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、 4-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,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20日北 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、第C0000000-Q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 1份附卷為據(見偵卷第93至96頁),既屬違禁物,且均為 被告所有,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,宣告沒收;上開 毒品與包裝袋沾染之毒品無法徹底析離,依同規定併予沒收 ;至鑑驗滅失之毒品部分,既已滅失,爰不另為沒收之宣告 。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 第2項、第450條第1項(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,僅引述程序 法條)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(應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附表: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愷他命 1包【編號1】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,驗餘淨重0.0113公克,純質淨重約0.0274公克。 2 9包【編號2-10】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,驗餘淨重54.9082公克,純質淨重約40.9216公克。 3 果汁包黃色包裝 10包【編號1-10】 檢出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,驗餘淨重19.6251公克,純質淨重約3.2939公克。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。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。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。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,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。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,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。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,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。 附件: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2639號   被   告 陳功宇 男 27歲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樓之 1             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4樓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應提 起公訴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陳功宇明知愷他命、4-甲基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,未經許可,依法不得持 有,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,於 民國112年4月20日23時許,在址設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00號之凱悅 KTV外,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,以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 之價格購得愷他命70公克及摻有4-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果 汁包15包(其中2包嗣後施用完畢),而自斯時起非法持有 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共計5公克以上。嗣於112年4 月25日1時20分許,在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前,因駕駛車牌 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違規停車而遭警攔查,陳功宇主 動向員警承認持有毒品並同意搜索,警方即於車輛副駕駛座 下方的手提包內扣得附表所示之毒品,始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被告陳功宇就上述犯罪事實坦承不諱,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北 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、C0000000 -Q號鑑定書(一)(二)在卷可佐,足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 ,堪予認定其犯嫌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。扣案之第三級毒品屬違禁 物,除因鑑驗用罄者外,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 收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。  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姚承志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李冠龍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。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,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。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,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,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。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,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,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。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,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,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。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,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。 附表: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愷他命 1包【編號1】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,純質淨重約0.0274公克。 2 19包【編號2-10】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,純質淨重約40.9216公克。 3 果汁包黃色包裝 10包【編號1-10】 檢出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,純質淨重約3.2939公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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