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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違反洗錢防制法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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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敬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 度調院偵字第158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敬聰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 帳戶之行為,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,且將金融機構帳戶之 存摺、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,恐遭他人用以充作詐欺 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,藉此逃避追緝,竟仍基於縱有 人利用其交付之帳戶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工具及幫 助他人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、處罰,亦不違背其本意之 幫助詐欺取財、幫助洗錢犯意,於民國112年5月24日前某時 許,在桃園市蘆竹區南崁交流道附近某處,約定以1張提款 卡新臺幣4萬元之代價,將其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-000 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永豐銀行帳戶)及上海商業儲蓄 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出寄交真實年籍姓名不詳、自稱「峰哥」 之詐欺集團成員。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永豐銀行帳戶後 ,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詐欺取財、洗錢之犯 意聯絡,以電話聯繫告訴人楊尚典,謊稱為Carhartt賣場客 服人員,因系統駭客入侵新訂單,需依指示操作使可解除云 云詐騙楊尚典,使楊尚典陷於錯誤,而於112年5月24日17時 40分許,匯款4萬7,123元至陳敬聰之永豐銀行帳戶內,旋由 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,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、處 罰之效果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、同法第339 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、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經 查,被告已於113年2月20日死亡,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 個人基本資料1份附卷為憑。揆諸上開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 論,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三、退併辦部分: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13年 度偵字第23號、第9140號及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705號,因 認上開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,與被告已起訴之本案屬 裁判上一罪,為同一案件,因而函請本院併案審理。然而, 被告上開經起訴之犯行,既經本院以被告死亡而判決公訴不 受理,則前開移送併辦部分,本院即無從併予審理,應退回 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,併此指明。 四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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