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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7

請求賠償損害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2號 附民原告 曾怡靖 附民被告 孟祥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975號 )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 下: 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  理 由 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是附 帶民事訴訟之提起,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,若刑 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,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 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附字第16號判決 、107年度台附字第10號裁定意旨參照,同院87年度台上字 第40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)。 二、被告所涉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97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,本院已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,而被告對 原告所為幫助詐欺、幫助洗錢犯嫌部分,固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0621號移送併辦,然因該部 分之犯罪事實係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3年1月18日始移 送本院併案審理,本院不及審酌而無從併辦審理,須退回由 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等情,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1 月17日桃檢秀公112偵50621字第1139007911號函、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各1份在卷 可稽。是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,本件原告為前揭退回併案審 理(退併辦)部分事實之被害人,此部分不能認為已經提起 公訴,自無刑事訴訟之繫屬,則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,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不符,即 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 ,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惟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 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,特此敘明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                 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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