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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請求賠償損害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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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宋家明 被 告 林淑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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