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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撤銷緩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撤緩字第4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良諺 上列被告因受刑人違反商標法案件,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(113 年度執聲字第36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簡良諺緩刑宣告撤銷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簡良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10月25日以112年度審原智簡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2月,緩刑2年,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,並應於緩刑 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,於112年11月29日確定在案 。受刑人經傳喚後當庭表示其有經濟能力易科罰金,聲請撤 銷緩刑,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及刑法第75條 之1第1項第4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。 二、按緩刑宣告,得斟酌情形,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: 八、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,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定有 明文。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 定負擔情節重大,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,而有 執行刑罰之必要者,得撤銷其宣告,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4款亦有規定。 三、經查:  ㈠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經本院於112年10月25日以112年 度審原智簡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,緩刑2年,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及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課3場次, 於112年11月29日確定等情,有上開刑事判決書、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   ㈡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傳喚執行緩刑條件,當庭表示 受刑人因工作之故無暇至地檢署接受法治教育課程,且其有 經濟能力希望繳交易科罰金等情,有該署113年1月31日執行 筆錄附卷為憑,足見受刑人顯無履行緩刑條件之意願,其違 反緩刑所附負擔之情節應屬重大,堪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 預期效果,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。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,應 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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