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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撤銷緩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撤緩字第5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益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誣告案件,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(113年度 執聲字第38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葉益勝之緩刑宣告撤銷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葉益勝因犯誣告案件,經本院以110 年度桃簡字第22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、緩刑二年,於 民國111年4月26日確定。乃於緩刑期前即110年12月10日更 犯加重詐欺罪,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9月27日以112年度 上訴字第12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。是受刑人上開 所為,己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 因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等語 。 二、按受緩刑之宣告,而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,而在緩刑期內 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,撤銷其宣告;且前項撤銷之 聲請,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,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 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而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,由受刑人所 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, 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定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前因誣告案件,經本院以110年度桃簡字第220 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,緩刑二年,緩刑期間內付保護 管束,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,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 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二場次,於111年4月26日確定,有 上開刑事判決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,是 前案之緩刑期間即為111年4月26日起至113年4月25日止。而 被告於110年12月10日另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 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 第11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,上訴後,嗣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252號判決上訴駁回,而於112年11月 10日確定,亦有上開判決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佐,足認被告於前案之緩刑前故意犯他罪,而在緩刑期 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,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 第2款「應」撤銷其緩刑宣告之規定,且受刑人現在法務部○ 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而由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,向 本院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之緩刑宣告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 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、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宜家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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