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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撤銷緩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撤緩字第5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耀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,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(113年度 執聲字第39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陳耀為之緩刑宣告撤銷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如附件。 二、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,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 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;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 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,足認原宣告之 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,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,得撤銷其宣 告,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、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 有明文。是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,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各款之要件外,本條並採裁量撤銷主義,賦予法院撤 銷與否之權限,特於同條第1項規定「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 收其預期效果,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」,供作審認之標準; 至所謂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「情節 重大」者,當從受刑人自始是否真心願意接受緩刑所附之條 件,或於緩刑期間中是否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 其財產、故意不履行、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 等情事而言,考量受刑人未履行條件情形與被害人所受損害 間,依比例原則綜合衡酌原宣告之緩刑是否難收其預期之效 果,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,資以決定該緩刑宣告是否應予 撤銷。 三、經查,聲請意旨所載受刑人之刑期、緩刑條件、受刑人未遵 期履行調解筆錄內容等節,有該刑事判決書、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筆錄在卷可查, 足見認受刑人確未依限於民國110年12月起至111年9月止, 按月履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1830號 調解筆錄之內容。觀諸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於113 年1月16日傳喚到庭表示:我一毛錢都沒有支付等語,本院 審酌該調解內容之分期期間將近1年,其不僅未依限給付, 亦無事證可認其於該期間有何積極欲履行之誠,受刑人一方 面享有無庸執行刑罰之利益,一方面又無視法院諭知緩刑附 條件之拘束,已使法院當初宣告緩刑附條件之用意無法貫徹 ,實非設置緩刑制度之本旨。 四、綜上,受刑人無故未依判決履行給付,違反情節重大,足認 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,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。本件 聲請,於法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,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家茜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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