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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6

竊盜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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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金通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輔 佐 人 羅竹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25482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羅金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竊 盜之犯意,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晚間11時50分許,在桃園市 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前,徒手竊取告訴人許津凱所有放置於該 處之貓糧(價值約新臺幣500元),得手後離去。嗣告訴人 發覺遭竊報警處理,始查知上情,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經 查,被告於113年1月23日死亡,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個 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可證,依上開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 逕為不受理之諭知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提起公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鐵雄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」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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