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妨害公務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17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GONZALES HAROLD MIKE PAGUILA(中文名:哈洛)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 度偵字第3289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GONZALES HAROLD MIKE PAGUILA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 收利息,均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;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;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。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,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第1 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行之,同法第121 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查本案被告GONZALES HAROLD MIKE PAGUILA因妨害公務案件 ,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(下同 )1萬元,由具保人即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1日繳納保證金後 ,已將其釋放。惟被告在臺無住、居所,且其業於000年0月 00日出境,致本院無法傳喚其到庭接受審判,有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、國庫存款收款書(見偵查卷卷 第51至55頁)、本院送達證書(被告原留存之地址已查無被 告該人)、公示送達裁定、公示送達公告、公示送達證書、 被告之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等件(見審易字卷第23至34頁、 第37頁)在卷可稽,足證被告確已逃匿,自應將具保人即被 告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子皓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