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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家暴毀損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18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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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德芳 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 年度偵字第53449號),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 桃簡字第61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並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徐德芳(所涉妨害自由罪 嫌,另為不起訴之處分)與告訴人黃禹甄曾有同居關係,2 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。被 告因遺產糾紛對告訴人心生不滿,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, 於民國112年9月11日18時許,執石塊砸向告訴人位於桃園市 桃園區(地址詳卷)住處社區之1樓大門,致大門玻璃破裂 毀損不堪使用,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。因認被告涉犯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、刑法第354條家庭暴力罪之毀棄損壞 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涉犯 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,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,須告 訴乃論。經查,被告與告訴人已調解成立,告訴人並具狀撤 回告訴,有本院刑事撤回告訴狀、調解筆錄各1份(見本院 桃簡字卷第57頁、第59至60頁)在卷可佐,依據前揭說明, 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 判決如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邱偉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          法 官 鄧瑋琪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」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念慈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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