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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6

毀損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25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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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卉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度偵 字第56564號),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壢簡字第 24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張卉進因與告訴人董和妹 之子王良菘間有債務糾紛,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某時, 持王良菘所開立擔保債務之支票1紙,前往王良菘位於桃園 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0號住處討要欠款,經告訴人告知王 良菘未在家中,詎被告竟心生不滿,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 意,於同日下午1時52分許,持石頭砸毀告訴人住處之玻璃 門,致玻璃碎裂不堪使用,被告始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離去。嗣經告訴人報警後調閱車籍資料而查悉 上情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意旨認被告張卉進犯刑法354條毀損罪嫌,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經查,告訴人董和妹表示其子與被 告已和解無意追究,並具狀撤回告訴,有本院訊問筆錄及被 告與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佐,揆諸上揭說明,本件爰 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慈思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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