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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請求賠償損害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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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謝宜君 訴訟代理人 謝清林 被 告 詹姆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2年度桃交簡字第1361號),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事 實 一、原告方面: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告訴狀所載。 二、被告方面: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 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在簡易程序,刑事簡易 案件在法院繫屬中,其簡易程序猶在,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;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,已無繫屬,自無程序可資 依附。 二、經查,本院112年度桃交簡字第1361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為第一審判決在案,有本院簡易判 決書在卷可稽。原告於該案之第一審刑事訴訟程序終了後之 113年1月8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此有附 件書狀上所蓋之本院收發室收狀章為憑,而檢察官雖有提起 上訴,然尚未繫屬於第二審法院,是原告於該案經第一審以 簡易程序判決後,提起上訴繫屬於第二審法院前,提起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,依上說明,因該刑事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, 已無繫屬,且尚未經上訴而無程序可資依附,是原告之起訴 ,於法尚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   三、又本件係因刑事訴訟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,並無既判力 ,是原告尚可另提起民事訴訟或以其他合法方法向被告求償 。又因檢察官業已提起上訴,原告仍得於案件繫屬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後,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,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,併此敘明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、第502條第1項,判決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1 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 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秋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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