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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侮辱罪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簡字第19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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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潔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 度調院偵字第116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乙○○犯公然侮辱罪,處拘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(如附件節錄內容)。 二、核被告乙○○所為,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。 三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,遇 有行車糾紛,竟不思理性溝通、相互包容尊重,反公然以不 雅言語辱罵告訴人,致使告訴人名譽貶損,足見自我控制能 力欠佳,法治觀念薄弱,所為非是,又經本院傳喚被告及告 訴人均未到庭,無法為雙方安排調解之情狀,兼衡被告個人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 判決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(應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。 本案經檢察官甲○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慈思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。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。 附件: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節錄) 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163號   被   告 乙○○ 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犯罪事實 一、乙○○於民國112年4月26日中午12時30分許,在桃園市○○區○○ ○路00號前,因車輛停放問題與丙○○發生爭執,乙○○竟因此 心生不滿,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,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 之上開處所,以「幹你娘(台語)」等語辱罵丙○○,足以貶 損丙○○之名譽。 二、案經丙○○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。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: 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一 告訴人丙○○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被告有於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間及地點,因前揭糾紛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言語對其辱罵之事實。 二 ㈠本署勘驗報告 ㈡現場影像光碟 佐證被告有於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間及地點,因上揭糾紛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言語辱罵告訴人之事實。 二、按刑法規定之侮辱,係行為人以粗鄙之言語、舉動、文字、 圖畫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他人人格之行為已足,被告於上 揭時、地,向告訴人辱罵「幹你娘(台語)」等語彙,依一 般社會通念,倘係對人直接謾罵之狀況下脫口而出,自有輕 蔑、使人難堪之意思,且上開言語含有冒犯、利用性別歧視 藉此侮辱對方,此等言詞對於遭謾罵之對象而言,自足以使 其難堪而貶損其人格及社會評價,顯有侮辱他人之意。核被 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。 三、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前開所為另涉有強制罪嫌,以及被 告以「老女人」等語辱罵告訴人另涉有公然侮辱罪嫌云云, 惟按刑法第304條第1項稱「強暴」者,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 人之謂,雖非以被害人之自由,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,且亦 不以直接施諸於他人為必要,即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 人者亦屬之,惟仍以其手段依客觀觀察足認有以相當程度有 形力之行使,致特定人意思決定自由受限為要,並非不必對 被害人施以強暴或脅迫行為,即足以構成刑法第304條第1項 之強制罪。經勘驗現場拍攝畫面,被告係欲阻止告訴人使用 手機錄影而有試圖拿取告訴人手機,並要求告訴人交出手機 等行為,惟過程中被告不曾實際拿取告訴人手機等情,有本 署前開勘驗報告在卷可憑,是被告欲拿取告訴人手機之目的 ,應僅係欲使告訴人停止錄影,以及輔以表達其認為告訴人 之行為不當之意,且現場畫面亦未攝得告訴人有遭被告拉扯 拿取手機乙情,是被告客觀上對於告訴人意思決定自由所生 之影響甚微,即是否確有致告訴人自由意思完全受壓抑,尚 非無疑,自難令被告擔負此部分罪責;另「老女人」意指年 長女性,所用詞彙固為粗鄙,惟並未伴隨其他抽象侮辱性之 言行等情形,亦難謂被告主觀上有公然侮辱之犯意,或認屬 貶損他人評價之意。是告訴及報告意旨就此部分容有誤會, 然此犯罪嫌疑不足部分倘成立犯罪,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所涉公然侮辱罪嫌部分係於密切接近之時、地為前揭強制 及公然侮辱罪嫌,自屬局部同一之行為,應予綜合為單一評 價,而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,此部分罪嫌即應為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,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,併此敘明 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0  日 檢 察 官 甲○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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