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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違反保護令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簡字第30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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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建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 2年度偵字第5493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犯違反保護令罪,處拘役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,另將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「桃園市政府衛生局」 更正為「桃園市政府」、同欄第8行「長庚紀念醫院」更正 為「林口長庚紀念醫院」,並補充理由:本案於桃園市政府 發函命被告於指定時間、地點進行認知教育輔導時,被告固 有入監服刑或入所執行觀察、勒戒之情事,惟被告於偵訊中 自承其知悉須完成認知教育輔導,依卷內家庭暴力加害人未 到達執行機構通報書之記載(見偵字卷第65頁至第68頁), 被告亦曾出席數次課程,足見被告未因入監服刑或入所執行 觀察、勒戒而不知桃園市政府所指定認知教育輔導之時間、 地點,再參以被告於偵訊中就其違反保護令一事已坦承不諱 乙節,堪認被告所為確該當於違反保護令罪之構成要件。 二、論罪科刑 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,適用行為時之法律。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,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,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。被告行為後,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 於民國112年12月6日修正公布,於同年月8日施行,惟本次 修正除調整法條用語外,係增訂第6款至第8款,於本案適用 之第5款並未修正,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,而應依一般 法律適用原則,適用裁判時法律即修正後之規定。  ㈡核被告所為,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違反保護令罪 。本院審酌被告前因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核發保護令,卻未 能遵期完成保護令所諭知應完成之加害人處遇計畫,應予非 難,並考量被告犯後對犯行坦承不諱之犯後態度,兼衡其素 行、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、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,及其為 本案犯行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,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,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 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(應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。 五、本案經檢察官乙○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 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昌霖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、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二款、第四款、第十款 、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,為 違反保護令罪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禁止實施家庭暴力。 二、禁止騷擾、接觸、跟蹤、通話、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。 三、遷出住居所。 四、遠離住居所、工作場所、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。 五、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。 六、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,重製、散布、播送、交付、公然陳列 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。 七、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。 八、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、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。 附件: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12年度偵字第54933號   被   告 甲○○ 男 48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號             居桃園市○鎮區○○街○○○段0巷0              0號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甲○○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9月1日以111年度家護 字第873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,裁定應完成下列處遇計 畫:認知教育輔導(內容:團體)24週,每週至少2小時。嗣 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以111年9月13日府衛心字第1110258182 號函、111年9月27日府衛心字第1110273023號函,分別命其 應於111年9月25日上午9時起、111年10月16日上午9時起,連續 24週之每週日上午,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復健大樓 報到,以完成上揭認知教育輔導。詎甲○○明知上開保護令裁 定之內容,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,拒未遵期到場,未 於該保護令指定期限內前往指定地點完成處遇計畫,而違反 前開保護令。 二、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甲○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,並有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87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、保護令 執行紀錄表、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以111年9月13日府衛心字第1 110258182號函、111年9月27日府衛心字第1110273023號函及 各所檢附之送達證書、家庭暴力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知 書等在卷可佐,足見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堪 以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違反保 護令之罪嫌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。  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19  日 檢 察 官  乙 ○ ○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1  月  19  日 書 記 官  陳 亭 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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