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6

傷害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簡字第8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振揚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度 偵字第6028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吳振揚犯傷害罪,處有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論罪科刑: ㈠核被告吳振揚所為,係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。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同舍房獄友 ,遇有生活上之糾紛竟不思理性溝通、處理,竟毆打告訴人 ,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、胸及四肢多處擦挫傷、臉部多處 撕裂傷等傷害,行為實應非難,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,態度 尚可,兼衡其犯罪動機、傷害告訴人之手段、告訴人受傷程 度、素行(含可能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;多次在臺北監獄執 行期間犯傷害罪)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 54條第2項,刑法第277條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 述理由,向本庭提出上訴。 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 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。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; 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附件: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12年度偵字第60288號   被   告 吳振揚 男 51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3樓 (臺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              (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吳振揚與鄧志誠均係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之受刑人。吳 振揚於民國112年7月29日晚間9時24分許至同日晚間9時28分 許,在臺北監獄平二舍21房內,因細故對鄧志誠心生不滿, 竟基於傷害之犯意,以徒手及腳踹方式毆打鄧志誠,致鄧志 誠受有頭部外傷、胸及四肢多處擦挫傷、臉部多處撕裂傷等 傷害。   二、案經鄧志誠告訴偵辦。   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吳振揚於偵查中坦承不諱,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鄧志誠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,復有臺北監獄11 2年10月25日北監戒字第11227003450號函所附之戒送外醫診 療紀錄薄、內外傷紀錄表、診斷證明書、受傷照片、監視器 錄影檔案及本署勘驗筆錄可資佐證,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2  日 檢 察 官 李允煉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3   日 書 記 官 吳鎮德 附記事項: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,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、 輔佐人、告訴人、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;被告、被害 人、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,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。 所犯法條: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。 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;致重傷者,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