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7

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7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EKNOK SIRICHOK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(112年度偵字第61116號),因被告於本院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,經本院告知簡易審判程序意旨,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, 裁定依簡易審判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 主 文 LEKNOK SIRICHOK犯於航空站非法攜帶刀械罪,處有期徒刑參月 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物均沒收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補充「被告LEKNOK SIRICHOK於本院中之自白」外,其餘均 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。 二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未經許可持有刀械之行 為,對不特定人民生命、身體安全及社會治安,業已造成潛 在之危險,誠屬不該,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、犯罪 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智識程度、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刀械,經鑑驗結果係屬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,屬違禁物,應依刑法第38 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。  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,第454條 第2項,第450條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(須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。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翰、楊舒涵提起公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 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附表: 編號 名稱 備註 一 刀械1把 刀刃長約18公分,刀柄長約12公分,雙刃開鋒。 二 刀械1把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: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 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: 一、於夜間犯之者。 二、於車站、埠頭、航空站、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 者。 三、結夥犯之者。 附件: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