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竊盜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上字第2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雪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,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 所為112年度桃簡字第249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(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案號:112年度速偵字第3906號),提起上訴,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撤銷。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上訴人即被告(下稱被告)洪 雪娥基於竊盜之犯意,於民國112年9月28日上午9時50分許 ,在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大樹藥局中山二店,徒手竊取店 內葡萄王-益菌王粉末顆粒尊爵高規版1盒、歐3加福-精粹濃 縮(EPA)1盒、白蘭氏-葉黃素精華凍1盒、保麗淨假牙清潔 錠1盒及悠活好代謝-苦瓜胜肽樟芝膠囊1盒(共價值新臺幣6 ,584元),得手後,將之藏放於後背包內,未結帳即離去。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。又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1項及第3項情形,法院應於 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,但法院於審理 後,認應為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, 不在此限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,經法院認為 有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,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、第451條之1第4項但 書第3款、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 ,準用刑訴法第3編第1章及第2章之規定。管轄第二審之地 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,應依通常程序審理。 其認案件有刑訴法第452條之情形者,應撤銷原判決,逕依 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,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 行注意事項第14點復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原審認被告犯行明確,據以論罪科刑,固非無見。然 本件被告就本院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依法提起上訴後,業於 113年2月7日死亡,此有戶役政資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,是原審所為被告有罪之實體判決,自屬無可維持 ,依前揭規定,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,改依通常訴訟程序 自為第一審判決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、第3項、第452 條 、第369條第1項前段、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          法 官 孫立婷          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」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