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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煜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陳煜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 刑玖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煜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,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 51條第5 款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數罪併罰,有2 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 應執行之刑;又數罪併罰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 30年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陳煜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業經 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並於如 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及附表「法院及案號欄」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足 稽。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,經本院 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是爰依受刑人犯罪行為 之不法及罪責程度、各罪之關聯性、犯罪情節、次數及行為 態樣、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、對受刑人施以 矯正之必要性暨法律所規定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線等,就其 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,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四、末按定應執行刑,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,於受刑人之 權益亦有重大影響,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,法院於 裁 定前,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、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 意見 之機會,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等情,有最高法院刑事大 法庭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。查本院 業已函請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本件定應執行之刑表示意見, 該意見調查表已於民國113年1月9日合法送達至受刑人之住 所,受刑人迄今尚未回覆其對應執行刑之意見,有本院113 年1月8日函及送達證書各1張在卷可參,是本件既已給予受 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,揆諸前揭說明,自已保障受刑人之程 序利益,併予敘明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、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 款 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8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欣怡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附表: 編     號 1 2 3 罪    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 告  刑 有期徒刑3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。 有期徒刑4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。 有期徒刑3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。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15日 111年1月25日 110年12月15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59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10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00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 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 號 111年度桃原簡字第155號 111年度原簡字第130號 111年度原簡字第74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2日 111年10月3日 111年7月4日 確定判決 法  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 號 111年度桃原簡字第155號 111年度原簡字第130號 111年度原簡字第7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12日 111年11月11日 112年2月17日 備註 編號1至3所示3罪,業經新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0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確定,並均已於112年9月10日執行完畢。 編     號 4 罪     名 無照駕車過失傷害罪 宣  告  刑 有期徒刑2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。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4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23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 院 桃園地院 案  號 111年度桃原交簡字第26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 院 桃園地院 案  號 111年度桃原交簡字第26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5日 備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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