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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1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VY YEN THANH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6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VY YEN THANH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VY YEN THANH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,應依刑法第53條、 第51條第5款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 應執行之刑;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,刑法第 53條、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  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先後經如附表 所示法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,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。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,且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,係於附表 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犯,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分別為偽造署押罪及 施用毒品罪,犯罪態樣及手段顯不相同,侵害法益迥然有別 ,考量其所違犯各罪之關聯性、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低, 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為整體綜合評價,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 ㈢又法院對於檢察官定應執行刑之聲請,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 情形者外,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 會。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惟查,受刑人為越 南籍人士,已於民國000年0月0日出境,此有中外旅客個人 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、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等 件在卷可佐,且卷內亦無受刑人之其他住居所以行送達,衡 以本件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僅有2罪,尚屬單純,考 量其定應執行刑所應受之法律內、外部界限,可資裁量定刑 刑度之空間甚為有限,顯無必要再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 述意見之機會,附此敘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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