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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5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永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112號;113年度執字第211號)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簡永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捌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簡永隆因犯竊盜等案件,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 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,不在此限:一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二 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三、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四、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前項但書情形,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,依第51條規定定之,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。次按數罪併罰,有2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規定 ,定其應執行之刑,數罪併罰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。但不 得逾30年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。而刑法第5 3條所謂數罪併罰,有2裁判以上者,依第51條之規定,定其 應執行之刑,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,均在裁判確定前 所犯者為必要(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 再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,即生實質之確定力, 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,或原定 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,因非常上訴、再審程序而經 撤銷改判,或有赦免、減刑等情形,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 經變動,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,為維護 極重要之公共利益,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,法院應 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(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三、經查: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、6所示之罪,分經本院以112 年度聲字第18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、112年度簡上字 第35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,嗣經檢察官就上開罪 刑與附表編號5、7至8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,依上開裁 定意旨,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,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 必要,先予敘明。  ㈡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、6至8所示之罪,屬得易科罰 金之罪,而就附表編號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,業經受刑 人請求定執行刑,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,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 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憑,是依 刑法第50條規定,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,而向本院聲請 就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。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犯竊盜等案件,先後經法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茲因附表編號1所示之 罪,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2月22日,而附表編號2至8所示 之罪,其犯罪日期均在112年2月22日以前,符合數罪併罰之 規定,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。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之罪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確屬正當,經函請受刑 人就定刑表示意見,其表示沒有意見,有本院調查受刑人就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附卷可佐。爰審酌內、外部 界限之範圍,並斟酌其犯罪情節、罪質、時間間隔,就其所 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,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。 四、另依司法院釋字第679號解釋揭示:「本院院字第2702號解 釋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,因併合處罰之 結果,不得易科罰金,故於諭知判決時,無庸為易科折算標 準之記載。本院釋字第144號解釋進而宣示『數罪併罰中之一 罪,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,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 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,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,自亦無 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』係考量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,犯罪行為人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,本 有受自由刑矯正之必要,而對犯罪行為人施以自由刑較能達 到矯正犯罪之目的,故而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,如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,不許其易科罰金。上開解釋旨在藉 由自由刑之執行矯正犯罪,目的洵屬正當,亦未選擇非必要 而較嚴厲之刑罰手段,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制度之本旨無 違,亦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抵觸,並無變更之 必要」,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、6至8所示之罪 ,既經與附表編號5另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,本院 於定執行刑時,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,附此敘明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、 第50條第1項但書、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  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附表: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9月22日18時50分許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10年12月1日 111年9月11日6時20分許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毒偵字第6840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緝字第10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毒偵字第587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96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949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285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3日 112年1月31日 112年1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12年2月22日 112年3月1日 112年3月8日 備註 編號1至4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(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) 有期徒刑5月(共2罪),如易科罰金,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12日 110年9月13日至110年9月15日 112年1月25日、112年1月1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毒偵字第71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91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767、82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392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124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357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4日 112年6月15日 112年10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12年4月7日 112年7月19日 112年10月26日 備註 編號1至4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5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2月21日 112年1月11日(聲請書誤載為112年1月1日)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43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699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4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17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0日 112年11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2月27日 備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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