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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沒入保證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7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虞燿 具 保 人 林庭暘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(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林庭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,均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上列具保人林庭暘因受刑人虞燿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(下同) 15萬元,出具現金保證後,將受刑人停止羈押。茲因該受刑 人逃匿,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,應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及利息。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(110年刑保工字第167號)等語。 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,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;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 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,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 項亦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 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 5萬元,由具保人繳納後,已將其釋放,有刑事被告保證書 、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憑。嗣受刑人前開案件,經本院 以110年度矚訴字第4號判決,就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部分判處有期徒刑6年。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 上訴字第268號上訴駁回,再經受刑人上訴至最高法院,惟 因未據補正上訴理由,經該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610號上 訴駁回確定。  ㈡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,併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 人到案執行,均已合法送達,而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執行、 合法拘提亦無所獲等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(下簡稱桃園地檢署)刑事執行案件進 行單、送達證書、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 ,以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足憑。又受刑人經聲 請人於民國113年1月10日發布通緝迄今,仍未到案執行,且 受刑人與具保人均無在監、在押之情形,此亦有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足參,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 。故聲請人據以受刑人逃匿為由,而為沒入具保人繳納之15 萬元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之聲請,依法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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