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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聲明異議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張元瑞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不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,聲明異議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明異議略以: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元瑞(下稱異議人) 所犯數罪,先後由法院處罪刑確定,部分宣告由本院以民國 109年度聲字第2171號裁定(下稱甲裁定)定應執行刑有期 徒刑6年8月(如附表一),部分宣告則由本院110年度聲字 第927號裁定(下稱乙裁定)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( 如附表二),然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罪,與附表二編號⒈、⒉所 示之罪,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,應予重新組合定刑,而附 表二編號⒊所示之罪為單獨一罪,又原定刑方式對受刑人不 利,應撤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12月8日桃檢秀庚109 執8878字第1129151682號函等語。 二、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,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,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。本條文並無 如上訴或抗告制度設有期限之規定,故解釋上應許受刑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隨時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向法院聲明異 議,而沒有異議逾期的問題。本件異議人前所犯數罪,先後 由法院處罪刑確定,部分案件分別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9年度執聲字第1553號、110年度執聲字第623號聲 請書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,並經本院以甲裁定、乙裁定定 應執行刑確定乙節,有本院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。是異議人對於檢察官上開聲請定應執行 刑之範圍不服,認為其指揮執行不當,向本院聲明異議,其 聲明異議程序應屬合法,先予敘明。 三、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,刑法第50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,此即所謂數罪併罰。而數罪併罰,應依刑法 第51條定其應執行刑。因此,定應執行刑之前提要件,是「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」,原則上應由檢察官整體審視受刑人各 罪之判決確定日與犯罪日,並以其中判決最早確定之日為基 準,將受刑人在此一基準日前所犯之各罪作為一群組,向法 院聲請合併定刑,在此群組外之各罪,則再依照相同標準, 各自形成一個新的定刑群組,以此法定明確標準分別定刑, 排除人為操作因素,以確保法律之可預測性與公平性,自不 能容許受刑人摒棄上開法定標準不用,任意自行擇定自己主 觀認為可能較為有利的排列組合方式。 四、經查:  ㈠異議人犯如附表一、二所示各罪,分別確定在案,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先後以109年度執聲字第1553號、110年 度執聲字第623號聲請書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,經本院 分別以甲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8月、乙裁定定應執行 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乙節,有本院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。  ㈡又異議人所犯如附表一、二所示各罪,其中最早確定之判決 為附表一編號⒈所示之罪(確定日108年2月12日),如附表 一編號⒈至⒏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,均在108年2月12日之前, 而附表二編號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於108年2月12日之後, 故附表一所示之各罪自成一定刑集團,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所定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」之定刑要件,檢察官就如 附表一所示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時,依上揭說明,其 並無任意撿擇及拆分附表所示各罪為不同群組之裁量空間, 故檢察官就本件之聲請與法無違。異議人主張應拆分附表一 、附表二編號⒈、⒉所示之罪及附表二編號⒊所示之罪為不同 的兩個群組以聲請合併定刑,是以一己之主觀意願取代法律 規定之客觀定刑標準,並無可採。從而,異議人認檢察官指 揮之執行不當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一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71號刑事裁定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判決確定日期 ⒈ 妨害自由 有期徒刑3月 民國107年6月9日 108年2月12日 ⒉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6月 96年間之某日 至107年6月9日 108年7月16日 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月 107年6月9日 108年8月29日 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0月 107年6月9日 108年9月24日 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0月 108年1月4日 108年12月2日 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0月 108年1月27日 108年12月2日 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 108年1月4日 108年12月2日 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 108年1月24日 108年12月2日 附表二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判決確定日期 ⒈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1月 民國108年6月26日 108年12月2日 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月 108年6月25日 至同年月27日 108年12月2日 ⒊ 偽造印文 有期徒刑2月 108年10月12日 109年5月1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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