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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0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添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15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曾添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曾添丁(下稱受刑人)因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等罪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0條第 2項、第51條第5款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,依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 刑期,但不得逾30年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及第5 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,分別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 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,而經核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,犯 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,且本件聲請定應 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,有相關刑事判 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,是上開犯罪 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。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,屬 得易科罰金,編號2所示之罪刑,則為不得易科罰金,受刑 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為本件聲請,有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 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按,綜上,檢察官向 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審酌受刑人附表編號1所犯為施用毒品罪,附表編號2所犯 為加重竊盜罪,犯罪型態不同,但時間間隔非遠,是斟酌受 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對全體犯罪為整體之 非難評價,以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(見本 院聲字卷第43頁)等情,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。又受 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本雖得易科罰金,因與附表 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之罪併合處罰後,自無須為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之諭知,附此說明。 五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第2項、第53條 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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