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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沒入保證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張錦城 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即受刑人加重詐欺等案件,聲請沒入保證金 (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1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張錦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,均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具保人即受刑人張錦城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 ,經本院指定新臺幣(下同)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,將受 刑人釋放。因受刑人於執行(112年度執字第8075號)時逃 匿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規定,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。 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,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 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;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 ,以法院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 第1項亦有明定。 三、經查, ㈠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9年度偵字第19 123、22036、33259號、110年度偵字第6882號),本院值班 法官於民國111年1月17日訊問後,認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 要,處分命受刑人以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,並限制住居於其 住所,由受刑人於同日繳納2萬元後,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 ,有刑事被告保證書、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、國庫存款 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憑。嗣該案經本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17 號判決判處罪刑,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 第1928、3820號及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955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等情,經本院核閱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相關判決無誤。 ㈡本案執行時,檢察官依受刑人住所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代執行,傳喚受刑人應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許到案執行 ,該等傳票及通知於112年7月28日送達於被告住所,有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稽,受刑人未遵期到案 ,檢察官遂於112年8月18日核發拘票囑警拘提,然經警前往 受刑人住所執行拘提,未發現受刑人行蹤,此有拘票、報告 書各1份在卷可憑。此外,復查無受刑人現有在監、在押之 情形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 ,是受刑人顯已逃匿,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聲請於法相符, 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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