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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2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證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15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游證元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肆仟 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游證元因犯竊盜等案件,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,定 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又數罪併罰,有2裁 判以上宣告多數罰金者,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,各刑合併 之金額以下,定其金額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及 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。至定應執行刑,乃別於刑法第5 7條針對個別犯罪之特別量刑程序,係對犯罪行為人及其所 犯各罪之總檢視,其裁量權之行使,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 預防之刑罰目的,具體審酌行為人所犯各罪反應出之人格、 犯罪傾向,並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(例如各行為彼 此間之關聯性、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、數罪對法益 侵害之加重效應等)等情狀綜合判斷之。 三、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案件,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 均經確定在案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上開判決 書等件在卷可稽。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,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 之犯罪時間、犯罪型態、侵害法益等情狀,又如附表編號1 至2所示之罪,前經法院定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5千元。再綜 合斟酌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之人格及犯罪傾向、對其施以矯正 之必要性,兼顧刑罰衡平原則、責罰相當原則等,整體評價 其應受矯治之程度,及本院前以書面詢問受刑人就本件定應 執行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,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,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智嫻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附表:受刑人游證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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