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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3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聖翔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16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黃聖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黃聖翔因竊盜等案件,先後經判決確 定(如附表),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。 二、經查,受刑人黃聖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係於附表編號 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,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, 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,有聲 請定應執行聲請狀1份在卷可憑,又本院係本件聲請定應執 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,是認檢察官之聲請為適當, 應予准許。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係犯竊盜罪及幫 助洗錢罪,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、危害情況、侵害法益及 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,兼衡其所犯數罪反 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、施以矯正之必要性、日後復歸 社會更生、刑罰經濟與公平、比例等原則,及本院前以書面 詢問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,受刑人未表示意見等 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,爰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。 至附表編號2併科罰金部分,並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 而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,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,罰 金刑部分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,附此敘明。 三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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