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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聲請停止羈押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7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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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即 被告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被 告 郭豐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毀損等案件(112年度偵字第40064號),聲請 具保責付停止羈押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郭豐年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五日起撤銷羈押。 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郭豐年之指定辯護人於民國113年1月19 日請求具保、責付予被告之兄停止羈押等語。 二、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,得隨時具保,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,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 被告前經本院裁定自112年12月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。茲被告 因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,本院同意後, 被告已於113年2月5日起發監執行,有該署檢察官113年執干 字第664號、112年執干字第14416號甲種執行指揮書在卷可 佐。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,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,爰自 借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。又被告既因另案執行,已非羈押之 被告,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7 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佳玲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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