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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0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3年度聲字第308號 聲請人 即 受 刑 人 徐慶鍾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受刑人徐慶鍾聲請就本院108年度 審易字第1067號(誤載為108年度審易字第1267號)、112年 度審簡字第897號、112年度訴字第374號、臺灣地方檢察署1 11年度執緝字第1843、1842、1841號、110年度毒偵字第688 、51號(嗣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96號判決確定 )等案件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。 二、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 ,定其應執行之刑者,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 之檢察署檢察官,備具繕本,聲請該法院裁定之;前項定其 應執行之刑者,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、配偶,亦得請求前 項之檢察官聲請之,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、第2項 定有明文。依上開規定,聲請法院定應執行之刑者,僅限於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,受刑人並無逕 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。是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就 上開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惟聲請人 可具狀請求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,附此敘明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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