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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沒入保證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1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智杰 具 保 人 陳可芸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(11 3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陳可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執聲沒 字第10號聲請書。 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,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,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 前項規定,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,準用之;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;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,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本件受刑人陳智杰前因犯傷害案件,經本院指定保證 金5萬元,由具保人陳可芸於民國110年11月9日如數繳納保 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,後經本院以110年度原重訴字第5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、2月,應執行有期徒4月,嗣提起上訴 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38號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在案。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、拘提均未到案執行,另具 保人經合法通知,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等情,此有本院國庫 存款收款書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於112年11月22日將執行 傳票命令寄存送達受刑人陳智杰住所(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0 巷00號)之送達證書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於112年11月22 日將載明「偕同陳智杰到庭,無正當理由不到庭,沒入保證 伍萬元」執行傳票命令寄存送達具保人陳可芸陳報居所(新 竹縣○○鄉○○○街000號),及於112年11月20日合法送達具保 人陳可芸陳報住所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)之送達證書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、受刑人及具 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、受刑人及具保人在監在押紀 錄表等證為憑,是受刑人經合法傳喚、拘提均未到案,可認 其確有逃匿之事實甚明。從而,本件聲請即與首揭法條之規 定相符,自應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 ,均沒入之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附件: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聲請 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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