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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3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冠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22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王冠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 徒刑玖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王冠麒因犯竊盜等罪,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。 二、經查,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,先後經本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 、犯罪時間間隔、犯罪行為態樣、侵害法益,對於其所犯如 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,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 第5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8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附表: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,如易科罰 金,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5日 111年10月3日 111年9月7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091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92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73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088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691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15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30日 112年8月24日 112年9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088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691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1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9日 112年10月3日 112年11月2日 備 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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