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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沒入保證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5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傅永泓 受 刑 人 傅韋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(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8 4號),聲請沒入保證金(113年度執聲沒字第9號)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傅永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,均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傅韋博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,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(下稱桃園地檢署)檢察官指定新臺幣 (下同)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,由具保人傅永泓繳納後將受 刑人釋放。茲因受刑人於該案即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 1190號案件執行時逃匿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,聲 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。 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,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 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;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 ,以法院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 第1項亦有明定。 三、經查, ㈠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,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 08年3月9日指定受刑人以1萬元具保,由具保人於同日繳納1 萬元後,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,有桃園地檢署點名單、筆錄 、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憑。嗣 該案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284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等情 ,經本院核閱上開卷證無誤。 ㈡本案執行時,檢察官依受刑人住居所,傳喚受刑人應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3時許到案執行,並依具保人之住所,通知具保 人應督促受刑人到案,該等傳票及通知分別於112年9月12日 、13日送達於被告、具保人住居所,有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 3份附卷可稽,受刑人未遵期到案,檢察官遂於112年10月11 日核發拘票拘提及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為拘提 ,然經警前往受刑人住居所執行拘提,均未發現受刑人行蹤 ,此有拘票、報告書各2份在卷可憑。此外,復查無受刑人 現有在監、在押之情形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1份在卷可查,是受刑人顯已逃匿,揆諸前揭規定,本 件聲請於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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