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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6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秉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26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蔡秉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 第2項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。 二、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 不在此限:一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二、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三、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四、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前項但書情形,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,依第51條規定定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 判以上者,依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;數罪併罰,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;刑 法第50條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 (一)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,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 憑。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,而附表編號2 、3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,依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 之要件,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,始得 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,本件檢察官依受刑人 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(此有「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 行刑調查表」1份在卷可佐)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 自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 (二)本件定執行刑之說明: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 犯罪類型、動機、態樣、侵害法益、行為次數等情狀,復 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,並兼衡 刑罰經濟與公平、比例等原則,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。 四、附帶說明部分:本院於裁定前,調查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之意見,受刑人表示「沒有意見」,有受刑人親簽 之調查表在卷可憑。   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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