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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7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怡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26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李怡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 徒刑柒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李怡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,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、7款 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。 二、按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 執行之刑;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,宣告多數罰 金者,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,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,定其 金額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 款、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,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 可考,核與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相符,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各罪均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,雖罪質及行為類型相 同,然因其違反洗錢防制法而受損之被害人不同,並衡酌其 所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犯行時間之密接程度、所生危害程度及 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一切情狀,定其應執行之刑,並就罰金 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26 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8  日 附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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