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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8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智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26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彭智德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等案件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 第5款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經查:受刑人業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死亡,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(本院卷29頁),受刑人既已死亡,則刑 之執行程序對象業已失其存在,本件已無就受刑人所犯數罪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必要,本件聲請自難准許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附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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