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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沒入保證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0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廷瑋 具 保 人 林怡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,聲請沒入 保證金(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林怡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,均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廖廷瑋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案件,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 (下同)2萬元,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,將受刑人釋放,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21條第1 項之規定,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 語。 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,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,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 前項規定,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項 命具保者,準用之;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;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為之,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,分別定有明文 。次按沒入保證金攸關具保人之財產權,如由第三人具保繳 納保證金,於傳拘被告(或受刑人)未獲,仍應通知具保人 限期將被告(或受刑人)送案,使其有履行具保人義務及陳 述意見之機會,以釐清被告(或受刑人)有無故意逃匿之事 實,於無效果時,沒入保證金,始符正當法律程序原則,此 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90號裁定意旨自明。 三、經查,本案前因受刑人廖廷瑋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 件,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,由具 保人林怡賢繳納現金後,將受刑人予以釋放乙節,有國庫存 款收款書通知聯在卷可佐;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,竟未遵 期到案執行,經聲請人簽發拘票亦拘提無著,另具保人經合 法通知,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,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 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,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 證書、檢察官拘票、拘提報告書、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、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、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 稽,足認受刑人業已故意逃匿,且聲請人有通知具保人限期 將受刑人送案,使其有履行具保人義務及陳述意見之機會,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 元及所實收利息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 項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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