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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1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國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15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周國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 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周國增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罪案件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 51條第5款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數罪併罰,有2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規定,定其應 執行之刑,數罪併罰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。但不得逾30年 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周國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業經如附表所示 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 定在案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 在卷可稽。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, 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是爰依受刑人犯 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、各罪之關聯性、犯罪情節、次數 及行為態樣、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、對受刑 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法律所規定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線等 ,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,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。 四、末按定應執行刑,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,於受刑人之 權益亦有重大影響,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,法院於裁 定前,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、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 之機會,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等情,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 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。查本院業已函請 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本件定應執行之刑表示意見,並經受刑 人回覆表示無意見,有受刑人之陳述意見狀1張在卷可參, 是本件既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,揆諸前揭說明,自 已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,併予敘明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6款、   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江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怡靜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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