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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沒入保證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1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文申 具 保 人 吳金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,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(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2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吳金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具保人吳金城因受刑人即被告吳文申詐欺案 件,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(下同)3萬元,出具 現金保證後,將受刑人釋放,茲因受刑人逃匿,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、第121條第1項規定,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。 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 前項規定,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,準用之;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;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,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 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具保人前因受刑人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 3萬元,由具保人如數繳納後,將受刑人釋放。而受刑人所 犯上開案件,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341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1年,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確定,並由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(下稱桃園地檢署)檢察官以112年度執字第15783 號案件執行等節,有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。而案經聲請人依法傳 喚受刑人,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;惟受刑人未遵期 到案接受執行且拘提無著,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偕同受刑 人到案執行或陳報所在等情,有桃園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 書、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、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足參。又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乙節,亦有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憑,堪認受刑人無正當理 由而不到案執行,確已逃匿。揆諸首論,聲請人聲請將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 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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