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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9

沒入保證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6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嘉琪 受 刑 人 謝任哲 (現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觀察勒戒中)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,聲請沒入保證金(113年度執 聲沒字第2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具保人陳嘉琪因受刑人謝任哲詐欺等案件, 經本院指定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,將受刑 人釋放。因受刑人於執行(111年度執更字第3842號)時逃 匿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規定,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。 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,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,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。而被告是否在逃匿中, 則以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之裁定對外生效時(未必係裁 定送達被告時)之情況為斷(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37 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 三、經查: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追加起訴(109年度 偵字第17549號),本院法官於民國111年3月3日訊問後,認 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,處分命受刑人以10萬元出具現金 保證,由具保人於同日繳納10萬元後,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 ,有本院111年3月3日刑事被告保證書、國庫存款收款書等 各1紙在卷可憑。嗣該案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39號判決 確定等情,經本院核閱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相關判決無誤。而執行檢察官傳喚、拘提受刑人到案執行 未果,亦有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、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 告書等存卷可考,足認受刑人確曾有逃匿之事實。惟被告已 於113年2月7日入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觀察勒戒,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,揆諸上開說明 ,受刑人既喪失人身自由,其逃匿在外之狀態不復存在,已 非「逃匿中」,聲請人未及審酌而為本件聲請,尚有未合, 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9  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慈思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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