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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9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米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賴米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壹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 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 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 、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受刑人賴米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先後經法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,各罪均得易科罰金,且合於前開併合 處罰之要件。故審酌各罪之罪質、行為態樣、關聯性及受刑 人之情狀,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本案聲請定刑之罪僅有3罪,各罪罪質相同,定刑審酌因素 單純,核無再令受刑人以言詞、書面或其他方式陳述意見之 必要,附此敘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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