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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聲請再開辯論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0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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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3年度聲字第502號 被 告 申智超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父 申正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98號詐欺等案件,聲 請再開辯論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是涉被告申智超清白、八德分局員警筆錄是 否涉及瀆職罪、是否有證據力都有待釐清,請求依照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第1項(本條並無項次,「第1項」應屬誤載)之 規定審酌是否再開辯論等語。 二、按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申智超涉犯詐欺等案件 ,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98號(下稱本案)為審理,業 於民國113年1月5日辯論終結。聲請人雖具狀聲請再開辯論 ,然其所稱之理由,均業經本院合法調查、提示與被告申智 超表示意見,其輔佐人申正又經合法通知於113年1月5日審 理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;而八德分局員警筆錄是否涉及瀆 職罪,並非本案檢察官所起訴之範圍,被告申智超應另行依 法向檢警機關提起告訴及聲請調查,本院認本案並無再開辯 論之必要,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尚難准許,應 予駁回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          法 官 黃筱晴          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崇容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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