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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0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宏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38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王宏揚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,如 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王宏揚犯數罪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定其應執行之刑,故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經查:受刑人因附表所示之罪,業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,並分別確定在案(附表編號2及3最後事實 審判決日期欄內所載均更正為「111/12/01」),有各該案 件之判決、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。 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附表所示 各罪,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,認檢察 官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分別 為幫助詐欺取財罪、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、違法由收費設備 取得不法利益罪、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二十公克以上罪,罪質及犯罪手段有別,且犯罪時間分別 在000年0月間、110年9月至同年00月間、000年0月間起,亦 有相當差距,足見上開各罪之非難重複性偏低,可給予之定 刑折幅較低,併參酌附表編號1至4所示罪刑曾為法院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,本院所定之應執行刑即不得較上 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編號所處刑度之總和為重,故於不逾 越內、外部界限之範圍內,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,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本院於裁定前函詢受刑人對本件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,迄於裁定時仍未見回覆,附 此敘明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、 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8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又菱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附表: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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