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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沒入保證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2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吳佳朋 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具保人詐欺案件,聲請沒入保證金(113 年度執聲沒字第2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具保人即受刑人吳佳朋因詐欺案件,經 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(下同)3萬元,出具現金保 證後,將受刑人釋放。茲因該受刑人逃匿,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規定,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,爰依同法 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。 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;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;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, 前項規定,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,準用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。是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,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,具保之被 告雖曾逃匿,但已經緝獲歸案,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 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(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 6號、100年度台非字第327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,由 受刑人繳納現金後,已將受刑人釋放,而該案經本院以110 年度訴字第144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,受刑人 提起上訴後,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915號判 決駁回上訴確定,嗣經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(下稱桃園 地檢署)執行結果,受刑人經合法傳喚、拘提均未到案執行 等情,有刑事被告保證書、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、桃園地 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、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在卷可稽 。惟受刑人業於民國113年2月6日入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 等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附卷可證。是受刑人雖 曾逃匿,然既經緝獲歸案,揆諸前開說明,自不得再以受刑 人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。是聲請人本件聲請 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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