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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4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易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41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徐易祥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柒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徐易祥於因犯竊盜等案件,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件,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,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 以上者,依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刑法第50條、 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再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,雖曾經定 其執行刑,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,前定 之執行刑當然失效,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,定其執 行刑,且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,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 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,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 的之內部界限有違,難認適法(最高法院民國80年臺非字第 473號判例、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徐易祥前於如附件所示之犯罪日期,犯如附件 所示之罪,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有前 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,茲因如 附件編號1所示之罪,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12年1月4日,而如 附件編號2至4所示之罪,其犯罪日期如附件編號2至4之犯罪 日期欄所載,係在112年1月4日之前,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 上開情節,認與法並無不合,復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 年度臺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,經本院曾委由法務部○○○○○ ○○徵詢受刑人之書面意見,受刑人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乙 節,亦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為憑。 爰考量受刑人本件所犯各罪之罪質、法律目的、受刑人違反 犯後態度、犯罪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、前 揭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等情,在定刑之內部界線(有期徒刑 共計20月)內,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規定,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五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附件:受刑人徐易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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