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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停止羈押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6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01號 113年度聲字第5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邱暄紋 選任辯護人 邱姝瑄律師 林盛煌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停止羈押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邱暄紋出具新臺幣參萬元保證金後,停止羈押,限制住居於新北 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,並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、出海捌月。 理 由 一、按被告得隨時具保,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;許可停止羈押之 聲請者,得限制被告之住居,亦得命限制出境、出海,刑事 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、第111條第5項、第93條之6分別定有 明文。 二、被告邱暄紋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,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2項 、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出口未遂罪,犯罪嫌疑重大,且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、第3款之羈押原因,並有羈 押之必要,自民國112年12月19日起羈押迄今。 三、經查,本案上開羈押事由雖仍然存在,然考量本案已辯論終 結,被告始終坦承犯行,相關證據均已調查完畢,得以其他 侵害較小之手段擔保前揭羈押之原因,而無羈押之必要。審 酌被告之家庭、經濟狀況及本案涉有運輸毒品出境等境外因 素,命被告出具新臺幣3萬元保證金後,停止羈押,限制住 居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,並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、 出海8月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111條第1項、第5項、第93 條之6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          法 官 陳韋如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余玫萱  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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