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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6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良貴 籍設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(桃園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4號;112年度執字第16575號)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薛良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 徒刑柒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薛良貴因犯過失傷害等案件,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定其 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 行之刑等語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,不在此限:一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二 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三、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四、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前項但書情形,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,依第51條規定定之,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。次按數罪併罰,有2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規定 ,定其應執行之刑,數罪併罰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。但不 得逾30年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。而刑法第5 3條所謂數罪併罰,有2裁判以上者,依第51條之規定,定其 應執行之刑,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,均在裁判確定前 所犯者為必要(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 再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,即生實質之確定力, 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,或原定 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,因非常上訴、再審程序而經 撤銷改判,或有赦免、減刑等情形,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 經變動,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,為維護 極重要之公共利益,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,法院應 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(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三、經查: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,經本院以112年度聲 字第27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,嗣經檢察官就上 開罪刑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,依上開裁定 意旨,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,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 要,先予敘明。  ㈡本件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時間因傷害及過失傷害等案 件,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有 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 稽。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,其判決確定日期為 民國111年11月18日,而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,其犯罪 日期又在111年11月18日以前,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,自應 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。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確屬正當,經函請受刑人就定刑表 示意見,其表示沒有意見,有本院調查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附卷可佐。爰審酌內、外部界限之範圍 ,並斟酌其犯罪情節、罪質、時間間隔,就其所犯前揭各罪 為整體非難評價,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,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、 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8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  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附表: 編號 1 2 3 罪名 傷害 傷害 過失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3月24日 111年2月8日 111年9月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47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82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緝字第277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桃原簡字第136號 111年度原簡上字第48號 112年度桃原交簡字第338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2日 112年6月15日 112年10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8日 112年6月15日 112年12月3日 備註 編號1至2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7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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