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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聲請檢閱卷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7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人 鄭羽涵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(案號:112年度交簡上字第310號) ,聲請檢閱卷證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鄭羽涵准予檢閱本院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3號卷宗及證物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檢閱卷狀所載。 二、按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,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 前提下檢閱之。但有前項但書情形,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 權之必要者,法院得限制之,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項定有 明文。查,本件聲請人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(即本院111 桃交簡字第2891號)提起上訴及刑事附帶民事賠償,經本院 以112年度交簡上字第310號、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3號 案件審理中,其既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而請求檢閱卷 宗,揆諸前揭說明,聲請人之聲請,核為有理由,爰裁定准 予聲請人檢閱如主文所示卷宗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顏嘉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。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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