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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9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忠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葉忠和犯如附件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葉忠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定 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。 二、按數罪併罰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:五、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。但不得逾30年;數罪併罰,有 二裁判以上者,依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刑法第 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 定其刑者,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 至第7款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者,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,聲請該法院裁定之。 三、經查,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件一覽表所示之罪,先後經本院 判處如附表一覽表所示之刑,均分別確定在案,有各該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。又受刑 人所犯如附件一覽表編號2之罪,係於如附件一覽表編號1所 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,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,茲檢察官以本院聲請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 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四、又經本院合法送達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及本件意見調查表與受 刑人限期函覆表示意見,受刑人逾期仍未以書狀或言詞有任 何表示(見本院聲字卷第57-79頁),已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 之機會,爰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,審酌適用法規之目的及 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,同時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、 侵害法益、犯罪型態相同等整體非難評價,以及刑罰目的及 相關刑事政策、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 則等因素,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,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第2項、第53條、 第51條第5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8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崇容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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